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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10-04作者:青鸾传媒来源:青鸾传媒点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营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独立、安全通行道路、进出相关建筑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而进行的建设活动。 ,并获得社区服务。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实施、普惠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
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和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无障碍网站建设,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管理。检查无障碍设施项目建设情况。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技术和产品,促进专为残疾人设计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 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镇、村庄的建设发展要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第十一条 城镇建设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住宅建筑、居住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的改造由业主或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单位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城市主干道、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 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通行需求。
第十四条 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是为身体残疾人士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辆预留的。
第十五条 民用飞机、旅客列车、客船、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车辆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设施要求。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无障碍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
第十六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进出公共场所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保护无障碍设施,发现损坏或者出现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换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换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换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残疾人相关信息时,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换服务。
第二十条 视力残疾人参加国家举办的入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就业考试无障碍网站建设,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或者电子试卷,或者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放电视节目时应当创造条件配备字幕,每周至少播出一次手语新闻节目。
公开出版的影视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盲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和有声读物。 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障人士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组织网站应当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举办听力障碍人员聚集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者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第二十六条 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要的听力、语言障碍人员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要的视力障碍人员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商应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换服务连接的技术和产品。
第四章 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二十七条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为残疾人和其他社会成员求助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升级改造无障碍设施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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